社團法人台灣動脈瘤關懷協會章程施行細則
社團法人台灣動脈瘤關懷協會章程施行細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會遵行及加強章程之施行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二條 會員應履行入會費、常年會費之繳納辦法。(依原章程第9、10、11、12條訂定細則)
第三條 會員如不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並依下列程序處置:
一、欠繳會費滿1年者由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。
二、欠繳會費滿2年者由理事會再度提出書面通知,並連繫確認個人意向。
三、2年未繳會費之會員依章程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,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四、2年未繳交會費且未以書面聲明退會者,由理事會提出停權處置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之職權(原第13.14條)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增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預算表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入會資格、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本會員權利義務之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五條 每屆會員大會前,原會員都應於會員大會前七日將常年會費繳交、匯入本協會帳戶內;或於會員大會該日繳交會費,經理事會統一彙整後,方具有行使選舉、被選舉理事、監事之資格。
第六條 理事、監事候選人以個人時間上允許能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與對外參與相關議題會議為當然候選人,以利會務推展順暢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七條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(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);理、監事不克出席理監事會議時,應於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或傳真信函通知秘書處請假。
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提案,應於會期十五天前以書面提交本會秘書處彙整。
第九條 會員未履行應繳之會費經通知後,截至會員大會舉辦該日仍未繳本會規定應繳納之一切費用者,得續會但取消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十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。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。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,採年度收款方式,應於每年會員大會7日前將常年會費繳交、匯入本協會帳戶內;或於會員大會該日繳交,經理事會統一彙整後,才能行使會員權利,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事業費
四、會員捐款
五、委託收益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
七、非會員捐贈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一條 本會所屬之章程及施行細則,應依照本會之現行章程及施行細則訂定或修改。
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由理事會提出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由理事長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